|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汨罗市鼓励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暂行办法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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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9-02 10:18 文章来源:汨罗市招商局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汨罗市鼓励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来源:汨罗招商网 时间:09年05月26日 汨政发〔2009〕1号
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汨罗市鼓励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场,营田办事处,市直各单位:
现将《汨罗市鼓励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
鼓励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发展财政扶持暂行办法
为加快汨罗两型社会建设,较好完成国家交给我市的循环经济试点任务,便于争取专项资金,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,鼓励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做大做强,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市财政设立企业技改扩大再生产扶持资金1亿元,鼓励支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做大做强。
(一)对回收企业增值税按“征三返七”后的纳税额中地方所得部分的90%扶持给企业。
(二)对回收企业地税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下的不予扶持;10万元以上~100万元部分扶持的比例为50%;100万元以上~200万元部分扶持的比例为55%;2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例为60%。
二、市财政设立1亿元企业增值税退库周转金。凡企业按“征三返七”应返增值税100万元及以上,满一个月未返还的可申请增值税退库周转金。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库周转金,不超过应退库税金的90%,并以应退库税金作担保。
三、利废加工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继续按《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汨政办发〔2008〕6号)文件执行,但稽查收入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。利废福利企业残疾人基金征收比例统一调整为6%。
四、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水平比照本办法执行。
五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,执行期暂定一年。
主题词:财政 扶持 办法 通知
¬ 抄送:市委各部门,市人武部。
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市政协办公室,市人民法院,
市人民检察院。
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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